富商遗产继承案:非婚生女获80%遗产,法院称赠予第三者部分无效
近日,广东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备受关注的遗产继承官司。富商朱某去世后,留下遗嘱将其遗产赠予婚外情对象黄某及其非婚生女儿朱某博。这一遗嘱引发了朱某婚生女朱某蕙的不满,并引发了长达数月的法律纠纷。
朱某在遗嘱中明确表示,其身后的一切财产均由黄某及女儿朱某博继承。然而,朱某的婚生女朱某蕙对此表示强烈反对。朱某蕙认为,自己的母亲先于父亲去世,且患有精神疾病,无法订立遗嘱,因此父亲的遗产中有部分应继承自母亲。她主张,这部分遗产应由自己全额继承,而剩下的遗产则应由自己和朱某博按一定比例分配。
在法庭上,双方就遗嘱的有效性和遗产的分配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黄某一方认为,朱某在写遗嘱时已经是单身状态,且遗嘱是朱某的真实意思表达,因此应认定遗嘱有效。而朱某蕙则提出,朱某与黄某的婚外情违背了社会基本价值取向和道德观念,遗嘱应认定全部无效。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利。因此,遗嘱中赠予非婚生女朱某博的部分是有效的。然而,赠予婚外情对象黄某的部分则因有违公序良俗而无效。法院指出,黄某之所以成为涉诉遗嘱的受遗赠人与非婚生女朱某博具有密不可分的因果关系,这种关系违背了社会的基本道德观念。
最终,法院判定非婚生女朱某博继承遗嘱中的50%和另一部分的六成,即总遗产的80%。而婚生女朱某蕙则继承剩余的20%。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双方的不满,均表示将提出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朱某的总遗产并非其名下的全部资产。因朱某妻子去世后,朱某与婚生女朱某蕙就妻子的遗产问题曾发生过诉讼。法院判决朱某蕙可以继承761万余元,因此朱某的总遗产应为其名下资产去掉这部分资产。
此案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和讨论。有律师认为,该案与2001年的公序良俗第一案十分相似,认定遗嘱中赠予婚外情对象的部分无效是合法合理的。同时,法律也明确规定了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利。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也维护了社会的公序良俗。
然而,对于朱某蕙来说,这一判决结果无疑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她认为,这个判决结果让自己母亲的财产大部分流向了伤害她的第三者及其子女,自己无法接受。其代理律师表示,将向高院申请再审,争取为朱某蕙争取更多的权益。
总之,这起遗产继承官司不仅考验了法律的公正和权威,也引发了人们对社会道德和伦理的思考。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地平衡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将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